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以及中组部、中宣部、司法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的意见》精神,全面推动全市各级领导干部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带头厉行法治、依法办事,结合百色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会议、政府常务会议、党委政府部门领导班子会议以及各级组织人事部门组织举办的各类培训班、市直各部门举办的系统业务培训班等。
第三条 “首课”学法采取“1+N”的方式精选学法重点内容。“1”即:把深入系统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以及宪法、国家基本法律等内容作为必学内容;“N”即:紧扣部门职责以及各行业系统、行业领域的特点,区别学法内容和重点,坚持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把学习与经济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与履行部门职责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等作为选学内容。
第四条 各级党委、政府以及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把学法内容与建设“法治百色”“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以及本地本部门中心工作、需要决策的重大事项结合起来,科学制定年度学法计划。
第五条 首课学法采取会前学法、培训班学法的形式开展。
(一)会前学法。各级党委(党组)、政府、部门在召开党委(党组)中心组会议、政府常务会议、部门领导班子会议前,组织开展集体学法,每年不少于4次。坚持重大决策前专题学法,凡是涉及讨论或审议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等重大问题,决策前应先行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会前学法原则上由领导干部领学、授课,也可以邀请法律顾问、相关专家学者进行专题辅导解读。
各级党委(党组)、政府、部门持续深化“第一议题”制度,凡是专题会“第一议题”安排有学法内容的,属于“首课”学法的任务范围。
(二)培训班学法。各级党委、政府要严格落实教育培训推行“首课”学法,把领导干部学法纳入教育培训总体规划,并列为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和其他相关培训机构的培训必修课。各级组织人事部门组织举办的各类培训班要将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以及宪法、国家基本法律等作为培训的“首课”和必修课;市直各部门举办的系统业务培训班,要根据系统行业特点,结合实际安排相关法律法规学习。
第六条 各级各部门要把法治实践成效作为检验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重要标准,积极推进领导干部结合岗位需求开展用法活动,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履行职责,把学到的法律知识转化为依法办事的能力。
第七条 各级党委法治建设议事机构的办事机构要加强与党委组织部门、人社部门的衔接配合,定期组织开展领导干部法律知识考试,将学法考试考核情况纳入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内容之中。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学法考试不合格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学法考试不合格的不能评优评先。
第八条 各级党委、政府以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落实“首课”学法制度的第一责任人。
各级党委、政府以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带头落实“首课”学法制度情况纳入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抓法治建设年终述职的重要内容。
第九条 各级党委法治建设议事机构的办事机构要加强对各地各部门落实“首课”学法制度以及领导干部日常性学法用法工作的综合指导和督查考核工作,有效推动领导干部学法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第十条 本制度由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22年3月18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