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室、二层机构内部管理制度汇编 (政复议应诉案件办理相关制度)

百色市司法局科室、二层机构内部管理制度汇编 

(政复议应诉案件办理相关制度)

 

 

 

目  录

 

1.百色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流程………………………1

2.百色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案件办理流程………………………8

3.百色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听证规则…………………………11

4.百色市行政复议案件调解工作规则…………………………17

5.百色市行政复议案件回访规定………………………………21

6.百色市行政复议案件法律援助机制…………………………24

7.百色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员行为规范………………………25

 

 

 

 

 

 

 


百色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流程

 

第一章   

第一条  百色市本级行政复议案件的立案工作由百色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内设的立案机构负责。

第二条  申请人当面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立案人员应当场向申请人出具《接收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回执》。

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立案人员应当拆封邮件并保存邮件面单。

申请人以电子邮件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立案人员应当截图保存电子邮件并打印。

申请人口头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立案人员应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后当场向申请人出具《接收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回执》。

第三条  立案人员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当日进行案件登记,登记的内容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案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时间以及申请方式等。

第四条  立案人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认文书送达地址:

(一)当面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填写《复议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二)以邮寄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以申请地址作为文书送达地址;

(三)以电子邮件方式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以申请人指定的电子邮箱作为文书送达地址。

第五条  立案人员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2日内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制作《行政复议一次性补正通知书》;

(二)符合受理条件的,填写《行政复议立案审批表》,并制作《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行政调解征求意见书》;

(三)符合受理条件,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制作《行政复议告知书》并填写《行政复议告知审批表》;

(四)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进行处理和转送的,制作《行政复议转送函》和《行政复议转送审批表》;

(五)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制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填写《百色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笺》,提出审理意见后复议机构负责人审批;

以上立案文书中,除《行政复议一次性补正通知书》由立案机构负责人审核外,其他立案文书由立案人员提出拟办意见经立案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报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人审批。

第六条  立案文书经审批后,《行政复议一次性补正通知书》《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加盖行政复议办公室印章,在法定期限内连同《复议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行政调解征求意见书》一并送达案件当事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行政复议告知书》《行政复议转送函》加盖行政复议办公室印章,《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加盖行政复议专用章,由立案人员在法定期限内送达案件当事人。

第七条  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在立案文书寄送当事人后2日内,由立案人员将涉案的行政复议申请书、证据材料、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邮寄单据、收件回执单、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以及本流程第二条规定的案件材料移交案件审理机构,并办理书面移交手续。

第二章   

第八条  案件审理机构接收案件当日由该机构负责人确定1名行政复议员作为主办人和2名行政复议员作为协办人,并将案件材料移交案件主办人。

第九条  案件主办人应当在答复期限届满前督促被申请人按时提交证据材料和行政复议答复书。

第十条  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材料后,案件主办人应当在3日内进行初审,答复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被申请人在5日内作出补充答复或者重新答复。

第十一条  案件主办人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查。

经审查,认为案件事实不清或者证据材料互相矛盾的,可以调查取证、现场勘验;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个人了解情况;也可以询问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从事前款活动应当由两名以上的行政复议员参加,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第十二条  对重大、复杂、主要事实不清或者申请人、第三人申请听证的案件,案件主办人认为需要召开听证会的,报案件审理机构负责人同意后,按照《百色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听证规则》的规定举行听证。

第十三条  案件主办人认为办理的案件涉及专门事项需要委托鉴定机构鉴定的,报经案件审理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可委托鉴定机构鉴定。

第十四条  依法可以调解的案件,案件主办人应当按照《百色市行政复议调解工作规则》的规定及时组织调解。

经调解当事人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终止调解,及时恢复审理。

第十五条  本流程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各项办案程序,应当自案件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

第十六条  行政复议需要延期、中止、恢复审理的,案件主办人应当分别制作行政复议延期、中止、恢复审理文书,经案件审理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案件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审批。

延期、中止、恢复审理文书加盖行政复议办公室印章。

第十七条  审理期限届满20日前,案件主办人应当按照《百色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评议组工作规则》(百政办电〔202122号)的规定将案件提交评议组评议。

经评议形成一致意见的,以评议的结果作为该案件的最终结果,并由主办人报告案件审理机构负责人。

经评议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案件主办人按照《百色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办公会工作规则(百政办电〔202123号)百色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百政办发〔202056号)的规定报请审议。

案件主办人列席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办公会、行政复议委员会,汇报案件并负责会议记录。

第十八条  审理期限届满15日前,案件主办人根据本流程第十七条规定形成的审理结果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报案件审理机构负责人审核。

审理期限届满10日前,案件审理机构负责人按照本流程第十九条的规定报批。

经调解,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的,案件主办人应当在2日内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报案件审理机构负责人审核。

第十九条  根据《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办理市本级行政复议案件有关事项的通知》(百政办发〔202117号),作出维持、撤销、变更、确认违法决定、责令履行法定职责决定以及行政复议办公室认为需要报请市人民政府审批的行政复议案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作出驳回申请、终止以及调解结案的行政复议案件,报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条  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调解书、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按照本规程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批后,加盖行政复议专用章,由案件主办人在审理期限届满前寄送当事人。

第三章   

第二十一条  直接送达文书的,案件主办人应当要求被送达人填写《送达回证》,并将其归入案卷。

第二十二条  邮寄送达行政复议文书的,案件主办人按照本流程第六条确认的地址寄送,并将邮寄单据归入案卷。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要求电子送达的,案件主办人将行政复议文书的电子文本发送至当事人指定的电子邮箱,并截图电子邮件保存送达记录。

第二十四条  采取其他方式送达行政复议文书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公开,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当事人申请不公开且行政复议办公室认为理由正当的;

(三)行政复议办公室认为不宜公开的。

需要公开的,由案件主办人逐级报请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人审查同意。

第二十六条  经审查同意公开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自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由案件主办人在全国行政复议工作平台予以公开。

第五章   

第二十七条  案件主办人应当自案件办结之日起2个月内,将案件材料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并办理书面移交手续。

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该案件材料暂不移交。

第二十八条  移交归档的案件材料包括: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行政复议答复书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第三人提交的答复书及证据材料,调查询问笔录,行政复议延期、中止、恢复审理文书,听证笔录,案件评议及审议记录,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邮寄单据等。

案件材料缺失的,案件主办人应当在移交前补齐。

第二十九条  本流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百色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案件办理流程

 

第一条 百色市人民政府行政应诉案件的办理,适用本流程。

第二条 以百色市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按照《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则的通知》(百政办发〔20163 号)的规定确定应诉承办单位。

第三条 行政复议办公室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后 2 日内,应当确定案件代理人,并将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材料移交案件代理人。

案件代理人接收应诉通知书后 7 日内,准备以下应诉材料并报行政复议办公室审核:

(一)行政诉讼答辩状;

(二)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四)授权委托书;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应诉材料。

第四条 应诉材料按照本流程第三条的规定审批后,加盖行政应诉专用章,由案件代理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人民法院。

第五条 人民法院书面通知百色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在收到通知后 2 日内报请百色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六条 行政复议办公室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后 2 日内移交案件代理人。案件代理人将传票归入案卷。

第七条 开庭前,案件代理人应当做好如下准备工作:

(一)梳理案件事实,归纳案件争议焦点;

(二)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拟出质证提纲;

(三)查阅案件所涉及的法律条文,并打印备用;

(四)草拟辩论提纲。

第八条 开庭当日,案件代理人应当提前 10 分钟到达人民法院指定的开庭地点。

第九条 庭审期间,案件代理人应当遵循下列行为规范:

(一)遵守法庭纪律,尊重法官及对方当事人;

(二)言行得体,不得发表过激性言论;

(三)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

第十条 行政复议办公室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后 2 日内移交案件代理人。

案件代理人将判决书、裁定书归入案卷。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作出撤销、确认违法、无效、变更或者责令履行职责判决的行政应诉案件,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在收到判决书后 5 日内向百色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二条 经行政复议办公室代理的行政应诉案件,行政复议办公室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需要上诉的,应当在收到判决书、裁定书后7日内报请百色市人民政府决定。

百色市人民政府决定上诉的,由行政复议办公室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及相关材料。

上诉状及相关材料的审签、盖章手续,按照本流程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办公室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应当申诉的,应当在收到判决书后10日内报请百色市人民政府决定。

百色市人民政府决定申诉的,由行政复议办公室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申诉书及相关材料的审签、盖章手续,按照本流程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行政诉讼案件在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后 20 日内,案件代理人件应当将案件材料移交行政复议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本流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百色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听证规则

 

第一条  为公开、公平、公正地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结合市本级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复议听证,是指行政复议机构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组织听证参加人,通过陈述、辩论等形式对复议案件进行审理的方式。

  第三条  对重大、复杂、主要事实不清或者申请人、第三人提出听证申请的案件,案件主办人认为需要听证,报经案件审理 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可举行听证。

  第四条  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五条  听证一般在行政复议机构所在地举行,也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在行政复议机构指定的其他地点举行。

  第六条  听证主持人由案件审理机构负责人指定,听证员由具有行政复议员资格的人员担任。案件主办人员应当作为听证员参加听证。

第七条  听证举行 3 日前,应当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通知事项包括:

(一)案由;

(二)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及记录员的姓名;

(三)听证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四)举行听证的时间及地点;

(五)告知听证参加人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八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代理人及案件相关人员。 当事人是指申请人、被申请人及第三人。

根据案件审理需要,行政复议机构可以邀请相关专业人员参与听证活动。

第九条  公民可以申请旁听公开举行的听证。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根据听证室场地设施条件确定旁听人员的数量。旁听人员应当在听证举行前出示有效的身份证件。

第十条  下列人员不得旁听:

(一)证人、鉴定人;

(二)未获得行政复议机构批准的未成年人;

(三)醉酒的人、精神病人或其他精神状态异常的人;

(四)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人;

(五)其他有可能危害听证安全或妨害听证秩序的人。

第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和主持听证;

(二)决定暂停、中止、结束听证;

(三)维持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予以制止;

(四)其他应当由听证主持人履行的职责。

第十二条  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及记录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回避;

(二)可以委托一至两名代理人参加听证;

(三)进行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

(四)听证经主持人同意,可以向对方当事人发问;

(五)核对听证笔录。

第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时参加听证;

(二)遵守听证纪律;

(三)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及对方当事人的发问;

(四)如实陈述案件事实;

(五)如实提供证据材料。

第十四条  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十五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在听证举行前提出并说明理由。是否需要回避,由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人决定。

当事人申请回避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记录在卷。

第十六条  听证参加人和旁听人员在听证中应当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得随意走动或离场;

(二)不得鼓掌、喧哗;

(三)不得吸烟、进食;

(四)未经允许不得随便发言、提问;

(五)未经允许不得拨打或者接听电话;

(六)未经允许不得对听证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者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听证活动;

(七)不得有其他危害听证安全或妨害听证秩序的行为。

记录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卷。

听证参加人和旁听人员违反听证纪律,听证主持人给予训诫或责令其退出听证的,应当记录在卷。

第十七条  申请人、第三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参加听证,或未经听证主持人批准中途退出听证,视为放弃参加听证权利,由听证主持人决定是否继续进行听证。

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或未经听证主持人批准中途退出听证,行政复议机构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  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及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二)宣布听证纪律,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三)申请人陈述行政复议请求、事实和理由,出示相关 证据;

(四)被申请人陈述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出示相关证据;

(五)第三人陈述、出示相关证据;

(六)当事人质证,并就案件争议问题进行辩论;

(七)听证主持人向听证参加人进行询问;

(八)当事人最后陈述;

(九)宣布听证结束。

听证主持人可以根据案件情况简化前款规定的听证程序。

第十九条  记录员应当将听证会的全过程记入听证笔录。

听证结束后,记录员将听证笔录交由听证参加人签字。听证参加人发现听证笔录有错误或者遗漏的,有权提出修改或者补正,并对修改、补正部分签字确认。听证 参加人拒绝签字的,记录员应当在听证笔录上注明。

听证员、书记员应当在听证笔录上签字。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可以决定中止听证:

(一)听证参加人、旁听人员严重扰乱听证秩序的;

(二)发生无法继续听证的紧急情况的;

(三)听证主持人认为需要中止听证的其他情形。

中止听证后,由听证主持人决定是否恢复听证并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依法可以调解的案件,主持人可以根据听证查明的事实进行调解。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复议机构举行行政复议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  百色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采取听证方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百色市行政复议案件调解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百色市行政复议案件调解工作,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和行政争议,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市本级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复议调解,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通过教育疏导促使当事人各方达成协议,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和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复议调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平等、自愿、及时的原则。

行政复议调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进行调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第五条  除下列情形外,行政复议调解应当公开进行: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行政复议申请人或第三人要求不公开调解的。

第六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向当事人出具《行政复议调解征求意见书》,当事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可口头或书面提出调解申请。行政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调解条件的,在征得其他当事人同意后,可以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未提出调解申请,但是行政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调解条件的,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也可以进行调解。

第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通知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参加调解。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不参加的,可征求其对调解协议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申请参加调解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准许。

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不同意调解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八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调解。

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申请人、第三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行政复议机构。

第九条   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是未成年人的,调解时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场。

第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居()民委员会的人员和其他有利于调解的人员参加。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协议无效:

()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损害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利益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

()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调解协议无效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组织当事人重新调解或者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调解应当制作调解笔录。调解笔录应当载明调解案由、时间、地点、参加人、调解过程以及调解结果,并由参加人签名或捺指印。

第十三条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行政复议机关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

《行政复议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代理人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代理人基本情况;

()第三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答复的事实、理由、证据和依据;

()行政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协议内容、履行期限和方式等。

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行政复议调解书生效后,申请人或者第三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在复议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百色市行政复议案件回访规定

 

第一条  为建立公正、规范、高效的行政复议工作机制,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生效行政复议决定得到及时有效的执行,提升行政复议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县(市、区)行政复议机构办理的行政复议案件。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复议案件回访,是指市、县(市、区)两级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生效后,行政复议机构就其执行情况对复议案件的申请人、被申请人或第三人开展的走访、调查、座谈和督查工作。

第四条  行政复议案件跟踪回访应本着便民利民、促进社会和谐的原则,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和行政机关执法公信力,最大限度地促进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回访:

(一)经新闻媒体曝光、社会影响重大的行政复议案件;  

(二)涉案人员较多、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行政复议案件;  

(三)申请人对复议决定有较大抵触情绪的行政复议案件;  

(四)行政复议机构认为需要回访的行政复议案件。  

第六条  进入诉讼程序的行政复议案件不列入回访范围。

第七条  行政复议案件的回访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申请人对该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落实情况;  

(二)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意见、建议;  

(三)申请人认为相关行政执法方面需要改进的内容;

(四)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是否有消极应对或阻碍复议决定履行的行为;

(五)被申请人是否依法做好矛盾化解、善后维稳工作;

(六) 其它需要回访的内容。  

第八条  行政复议案件承办人负责对所承办行政复议案件履行情况的全程跟踪回访,及时将申请人、第三人在回访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反馈给行政机关,根据回访情况针对被申请人未执行生效复议决定等情况提出处理建议报复议机关负责人,对复议回访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予以通报,并抄送复议案件行政机关所在地的行政复议机构。

第九条  行政复议案件回访主要采取电话、信函、约见、座谈及登门回访等方式进行。

市、县两级行政复议办案机构必要时可邀请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和法律顾问团成员参加复议案件回访工作。

第十条  对申请人或者第三人人数较多的复议案件,回访工作可选择部分申请人、第三人或者复议代表人进行。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收到行政复议决定后,应当在规定的履行期内履行相应职责,并在履行后15日内将履行结果书面报送作出复议决定的复议机关。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履行期内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应当在规定履行期届满3日前将情况书面报送复议机关。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违反行政复议法和实施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向人事、监察部门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建议,也可以将有关人员违法的事实材料直接转送人事、监察部门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对进行回访的行政复议案件,案件承办人应当在回访工作完成之日起三日内制作《行政复议案件回访登记表》,并存档附卷。必要时,将回访情况及时通报相关当事人。需要其它部门跟进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及时将回访情况通知相关部门。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百色市行政复议案件法律援助机制

 

为深入践行“复议为民”的工作宗旨,充分体现行政复议公平公正原则,保证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援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行政复议机构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时,应当主动告知符合行政复议法律援助条件的申请人有申请行政复议法律援助的权利。

二、公民在向百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时,对法律援助范围内案件需要代理,但因其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其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直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或者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申请,由复议机构初审后及时向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进行转接。

三、行政复议机构接转的申请法律援助案件,应及时跟进相对应的法律援助机构,并将接转情况及时向当事人反馈,再由当事人与法律援助机构对接。

四、法律援助机构在日常接待过程中,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事项属于《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解决的,应积极引导行政相对人申请法律援助解决行政复议事项。

 

百色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员行为规范

                                   

百色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员从事行政复议工作应当遵循下列行为规范:

()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

()忠于职守,遵守廉洁纪律,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秉公办案,不受案外非正当因素影响,不得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严格遵守回避制度,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行政复议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严格保守遵守秘密制度,不得对外泄露办案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对外泄露案件审理情况;

()文明办案,礼貌待人,不得与案件当事人发生争执;

()严格遵守《百色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流程》规定的办案流程及办案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