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1.百色仲裁委员会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记录办法…………1
2.百色仲裁委员会上门服务企业制度……………………………3
3.百色仲裁委员会靖西分会上门服务企业活动方案…………5
4.百色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管理办法…………………………9
5.百色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管理办法(试行)……………………13
6.百色仲裁委员会调解规则(试行)…………………………19
百色仲裁委员会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
记录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三个规定”),制定本记录办法。
一、在仲裁案件办理过程中,领导干部、仲裁员、司法行政机关内部人员存在以下行为的,百色仲裁委员会将如实记录。
(一)领导干部(包括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1.在仲裁案件立案、庭审、调解、裁决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
2.要求仲裁员、办案秘书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
3.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仲裁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
4.超越职权对仲裁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具体要求;
5.以其他方式违法干预仲裁活动、妨碍仲裁公正。对违反规定并一经查实的,将依法依规向相关部门移交线索。
(二)仲裁员(包括所有在册的仲裁员)
1.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违规接触、交往;
2.违反办案回避制度;
3.泄露仲裁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4.为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5.接受当事人、律师、特定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6.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7.在委托评估、鉴定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三)司法行政机关及仲裁机构内部人员:
1.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仲裁员正在办理的仲裁案件;
2.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者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人;
3.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打探案情、通风报信;
4.以其他方式影响仲裁员依法公正处理仲裁案件的。
二、对违反以上规定并一经查实的,百色仲裁委员会将依法依规向相关部门移交线索。
百色仲裁委员会上门服务企业制度
一、营造良好法治营商环境,促进企业发展,充分发挥仲裁职能作用,着力提升仲裁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二、给企业送法上门。每年定期给企业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百色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和其他仲裁宣传资料,上门给企业讲授仲裁法律制度。
三、与企业家交朋友,给企业充当义务法律顾问,随叫随到。掌握全市较大规模企业的企业家名册,经常与企业家进行电话联系,上门交谈,或约请他们到仲裁委来交谈,了解他们的苦衷、难处,为他们修改规范格式合同文本,为他们签订合同当好参谋把好关,为他们已参加的诉讼活动和已形成的法律纠纷提供法律咨询。
四、与行业、企业建立仲裁联络机制。与行业管理部门、企业法律事务部门联系,加强仲裁宣传咨询、修改规范格式合同文本、审签合同落实仲裁条款和其他开拓案源、推介案件的联系。
五、急企业之所急,启动仲裁程序外调解机制,充分利用《百色仲裁委调解规则(试行)》的调解规则,帮助企业进行调解,制作调解文书。
六、为特困企业和弱势群体排忧解难。对资不抵债、濒临破产、实行改制的企业和下岗、待业、低保人员来仲裁委申请仲裁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减、免仲裁费,或先服务后交费。
七、转变工作作风,由过去在家被动“等”服务变为上门主动“找”服务,积极探索服务企业的长效机制,采取全方位跟踪服务、签约服务和清欠服务三种仲裁工作方式。
1.利用自身优势,开展法制宣传,主动走访全市大中型企业,免费为企业员工上法制课,提高全体员工的法制政策水平,增强风险意识。
2.采取定期不定期上门服务的方式,免费开展法律咨询,解答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遇到的法律疑难问题,帮助企业合理投资,诚信经营,减少纠纷。
3.对企业的业务员开展涉法业务培训,提高他们在合同签订中的鉴别能力和水平,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与企业法律顾问的沟通与联系,引导企业签订合同加入仲裁条款。
4.利用仲裁工作高效、快捷、省时、省力和一裁终局的特点为企业清理欠款,维护企业权益,使企业能够全身心的投入到生产经营中,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减少不和谐因素。
百色仲裁委员会靖西分会上门服务企业活动方案
为了发挥百色仲裁委员会靖西分会的职能作用,更好地服务于广西百色开发开放试验区建设及沿边企业发展,推进共建“一带一路”、加快沿边开发开放步伐,根据靖西市边贸实际发展需求及沿边企业特点,特制定本方案。
一、活动目的
充分发挥仲裁化解经济纠纷所特有的专业、便捷、经济、高效(一裁终局)、国际化的优势,通过本次拟定的系列上门服务活动,向靖西市人民群众及沿边重点企业宣传、推介仲裁,进行法律业务座谈、为企业化解法律风险,改善靖西市营商环境,加快沿边开发开放步伐。
二、时间及地点
1.时间:2021年7月1日-2021年12月31日
2.地点:靖西市区及龙邦口岸
三、工作措施
(一)靖西市重点企业上门服务活动
1.时间:拟定2021年7-10月
2.活动内容:百色仲裁委秘书室业务领导带队,组织我委资深仲裁员、法律专家5-8人,联合百色市律协、靖西市工商联、商会负责人,到靖西市万生隆、新发展、信发铝等5-6家重点企业上门服务,了解企业发展动态、排查法律风险、协助企业用好仲裁手段维护合法权益,并与相关企业法务负责人建立长效沟通机制。
(二)行政机关及国有企事业单位仲裁业务推广交流会
1.时间:拟定2021年7-12月
2.活动内容:利用宪法宣传日的普法宣传活动,联合靖西市政府共同组织一次针对靖西市行政机关及国有企事业单位仲裁业务推广交流会,邀请广西仲裁专业资深专家,给靖西市律师事务所及法律工作者,靖西市各商会、代表性企业负责人等就仲裁的特点、优势,当前国内仲裁行业发展趋势、结合实际案例,就如何利用仲裁化解纠纷维护自身权益进行一次普法培训。靖西市国资委、工商联分管负责人出席。
(三)仲裁业务专题培训
1.时间:拟定2021年7-10月
2.活动内容:组织一次针对百色市仲裁员、仲裁联络员、仲裁从业人员的仲裁业务培训。邀请靖西市各仲裁联络员、重点企业的法务人员参加,拟通过培训活动,扩大仲裁在靖西市的知名度及影响力。
(四)加强宣传
1.上街宣传。
接受企业及群众咨询,发放仲裁宣传资料,给企业及群众认识签订民商事合同时约定仲裁条款重要性,引导企业、个人通过仲裁途径解决民商事纠纷。
2.媒体宣传。
(1)时间:2021年7月-12月
(2)与相关政府业务部门网站、微信公众号合作,发布5篇涉及仲裁服务、仲裁法律知识的有关文章。
四、责任分工
本次活动设组长一名,由百色仲裁委秘书长李鑫担任,副组长两名,由黄劲东、誉英明担任,成员从仲裁委员会秘书室和靖西分会抽调人员组成。
(一)组长工作职责:负责活动的总协调,与政府部门、仲裁员、法律专家、仲裁联络员、百色市律协、商会、企业等的联系、协调。
(二)副组长工作职责:
黄劲东:协助组长与政府部门、仲裁员、法律专家、仲裁联络员、百色市律协、商会、企业等的联系、协调。
誉英明:协助组长与靖西市政府部门、仲裁员、法律专家、仲裁联络员、百色市律协、商会、企业等的联系、协调。
(三)其他成员工作职责:
1、仲裁委秘书室成员工作职责:按照组长、副组长的要求,负责联络资深仲裁员、法律专家、仲裁联络员、仲裁从业人员、百色市律协参加活动。
2、靖西分会成员工作职责:按照组长、副组长的要求,负责联络靖西市政府相关领导,靖西市国资委、靖西市工商联分管负责人,靖西市律师事务所及法律工作者,靖西市各商会、代表性企业负责人,靖西市万生隆、新发展、信发铝等企业法务人员参加活动。
五、其他事项
(一)提前至少3天做好预约工作。
(二)做好仲裁宣传资料的编撰及印制,对仲裁相关法律法规,仲裁优点进行大力宣传,引导企业、群众在签订民商事合同时加入仲裁条款。
(三)开展仲裁业务培训时,讲课人员要做好宣传课件及视频,面对面答疑解惑,引导企业及员工在签订合同时加入仲裁条款。
(四)未尽事宜,以具体通知为准。
百色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为切实加强日常管理,转变工作人员作风,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办事效率,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良好的工作秩序,树立良好的工作形象,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习会议制度
第一条 坚持每季度学习交流经验制度。每季度选定1天(根据情况确定具体时间)为工作人员学习研究仲裁业务、交流办案经验活动日。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邀请办案经验丰富的仲裁员传授办案经验。
第二条 坚持会议、学习签到考核制度。签到表由会议主持人收集保存,作为年度考核出勤、评优评先依据。
第三条 凡参加学习、会议者,必须认真听讲,做好笔记、会议、学习记录,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调阅,调阅中凡没做笔记要督促整改,及时补齐。
第四条 百色仲裁委员会秘书室工作人员在每次学习、开会或开展各项活动后,应该积极开展宣传活动(保密除外),弘扬仲裁公正、公平、为人民服务精神。
二、请销假制度
第五条 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上下班制度,不得迟到早退,更不得无故旷工。凡因病因事不能上班的,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
第六条 因事请假的,必须书面请假或在办公系统上向相关领导请假。写请假条的,返回后及时销假。
第七条 开会、学习或出差办事必须有上级(含主管部门)或领导的通知或同意,做好记录。
第八条 对未经请假,无故缺勤的,视为旷工。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累计旷工30天的,依法依规在年终考核中直接考核为不称职。
第九条 工作人员上班期间严禁参与各种打牌等娱乐、赌博活动和其他与本人身份不符的活动。
三、首问责任制
第十条 首问责任制是指人民群众来访、办事或通过电话咨询、反映问题时,在岗接受询问的首位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第十一条 首问责任制按照“首问负责,对口接待”的原则,首问责任人不论询问的内容与本人职责是否有关,都要热情接待,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脱。
第十二条 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事项,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要一次性告知有关办理事项及时限,不允许故意拖延不办。
第十三条 不属责任人职责范围内但属其他人员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主动告知或引导到经办人办公室。经办人不在时,应告知联系电话,方便人民群众电话咨询。
四、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所用办公用品和物资由办公室统一采购。
第十五条 差旅费报销。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学习考察,其住宿、车船费的报销,必须严格按财政部门的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公务招待,严格按照上级相关文件接待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经费会签制度。所有开支票据应该在当月内送领导签字报销(月底发生的费用应该在次月10日前签字报销),不得拖延报销。管理财务人员必须列收支明细账表备查。
第十八条 严格审计报销制度。开支经费坚持一事一报销制度,严禁一事分开报销经费。严格按经费审批程序报销。
第十九条 账务公开制度。财会人员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会计记账,出纳报账。会计按有关部门规定时间报表。并坚持账目公开制度,每半年在仲裁委内公布一次,年底向全体工作人员公布一次账目。
五、报批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重要事项的审批及上报,必须先向直接领导汇报,再由直接领导向上级分管领导汇报,逐级审批、上报,不得未经请示批准越级上报。
六、内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单位所有财产、物资一律由财务部门分类、编号、造册登记,并根据工作需要在单位内调配使用。不准转让或自行处理,不得化公为私。
第二十二条 凡工作人员调离本单位,应办理有关财物等交接手续,方能办理调离手续。
第二十三条 加强档案管理。办案秘书是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为防止案件卷宗等档案材料遗失,办案秘书办结案件后,必须做到“案结卷宗入档入柜”,按照年份、案件号的顺序放入档案专柜,做好归档登记并上锁。档案柜保持整洁、整齐、防虫、干燥。查阅档案必须做好记录,并由查阅人亲笔签名,由管理人员查找,其他人员不得入内。
第二十四条 文件收发时必须及时登记,分类处理。对传阅和交办的重要文件要追踪去向,对交办文件各分管领导、工作人员要负责落实。
第二十五条 水电管理。办公室最后一个离开办公室的人员要及时关闭电源,关好水龙头,锁好门窗,严禁“长明灯”,严禁“长流水”。
第二十六条 卫生管理。实行轮流值日,周而复始。每天一小扫(办公室),每周一大扫(包括办公室、档案室、仲裁庭、楼梯、天花板等)。逢开庭,负责联系开庭的办案秘书要做好仲裁庭的卫生等服务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类文件经领导签发,打印样稿后,由撰稿人负责校对,领导审稿,准确无误后方可打印。非文件性材料表格,确需打印、复印的,经领导核准后,可以打印、复印。
第二十八条 印章使用。各印章保管人都要慎重使用印章,加盖公章,需经直接领导、上级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同意,办理重要事项需将印章带离单位的,填写好用章批准单,交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带离单位。加盖部门公章,需经分管领导同意。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百色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仲裁员管理,规范仲裁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及《百色仲裁委员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仲裁委员会聘任的仲裁员,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仲裁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及仲裁委员会的各项规章制度,在行使仲裁权时接受仲裁委员会的监督。
第三条 仲裁员应根据事实和法律,公正、合理、及时地仲裁民商事争议或纠纷。
第二章 仲裁员的聘任
第四条 仲裁员实行聘任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三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
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
(二)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
(三)曾任审判员满八年的;
(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仲裁委员会按照不同专业设仲裁员名册。
第五条 申请仲裁员资格者,应填写《百色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申请表》,并保证填写信息的真实、准确,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经仲裁委员会秘书室资格审查初审通过,报仲裁委员会审议决定聘任,并列入仲裁员名册。
第六条 每届仲裁员的聘任期为5年,期满可以继续聘任。(在聘任期内承办案件未审结的,聘任期限延至该案件审结之日)。仲裁委员会换届后,由新一届仲裁委员会续聘或聘任仲裁员。
第七条 仲裁员的权利义务
仲裁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当事人选定审理仲裁案件的权利;
(二)获得仲裁报酬的权利;
(三)获得仲裁委员会编印的资料和参加仲裁委员会组织的培训、学术交流等活动的权利;
(四)对仲裁委员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五)辞聘和不接受续聘的权利。
仲裁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仲裁规则以及仲裁委员会的各项规定,忠于仲裁事业、廉洁自律;
(二)热爱仲裁事业,钻研仲裁业务,积极推行仲裁法律制度;
(三)积极参加仲裁委员会的各项活动,自觉接受仲裁委员会的管理,维护仲裁委员会的良好形象;
(四)保守仲裁工作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五)保障办理仲裁案件的工作时间,及时履行仲裁员职责,公平、高效地完成办案任务。
第三章 仲裁员的培训
第八条 仲裁委员会根据仲裁工作需要,有计划地对仲裁员进行培训。
第九条 仲裁员培训由仲裁委员会秘书室组织。仲裁委员会秘书室可以与其他机构联合组织培训。
第十条 新聘仲裁员应接受培训后才能接受当事人选定和仲裁委员会指定。仲裁员在聘任期间应积极参加仲裁委员会组织的各项培训活动。
第十一条 仲裁员的各类培训情况归入仲裁员档案,作为考评仲裁员的依据。
第四章 仲裁员的注册
第十二条 仲裁员实行届中注册制度。
仲裁员的联系方式和地址发生变动的,应及时告知仲裁委员会。
第十三条 仲裁员届中注册时间由仲裁委员会秘书室决定。
第十四条 仲裁员无正当理由未办理注册的,视为自动辞聘。
第五章 仲裁员的考核及奖惩
第十五条 仲裁员的考核内容包括:
(一)遵守法律、法规及仲裁委员会各项规定的情况;
(二)办理仲裁案件的数量和办案效果;
(三)办理的仲裁案件有无因仲裁员的原因被法院裁定不予执行或撤销的情况;
(四)参加仲裁委员会组织的会议、培训或其他活动的情况;
(五)宣传、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情况。
第十六条 对仲裁员的考核应坚持全面、公正、客观。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七条 仲裁委员会建立仲裁员档案,内容包括仲裁员办案情况、学习培训情况、年度考核及奖惩情况以及参加仲裁委员会其他活动的情况。
第十八条 仲裁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予以表彰:
(一)热爱仲裁事业、积极工作、成绩显著;
(二)办案效果好;
(三)在仲裁学术研究方面有显著成就;
(四)积极宣传、推行仲裁法律制度,为仲裁事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十九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视情况采取提醒谈话、暂停办案等方式先行处理:
(一)不正当履行仲裁员职责,违反仲裁程序,或非因合理因素导致案件拖延超期;
(二)当事人信访投诉,经有关部门查实确有违规违纪等失职行为,影响仲裁声誉;
(三)因仲裁员原因导致案件被法院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
第二十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不予续聘:
(一)在任期内,经合理通知,从未参加仲裁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或未完成规定培训课时的;
(二)在任期内,不履行仲裁员职责或存在有损仲裁委员会声誉的行为的;
(三)案件多次被法院撤销、不予执行,被当事人投诉、被办案秘书投诉、被其它案外人投诉,所做裁决书内容质量低下,多次错误。
不予续聘由仲裁委员会秘书室提出,并报仲裁委员会审议通过。
不予续聘的仲裁员重新向仲裁委员会提出资格申请的,经仲裁委员会审查后决定是否聘任。
第二十一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委员会予以解聘;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仲裁委员会予以除名:
(一)违反《百色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的;
(二)仲裁员在任期内,因职业道德、个人品行和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受到有关部门行政或刑事处罚的;
(三)因仲裁员的不当行为,对仲裁委员会声誉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
(四)被行业警告、处罚。在公开场合发表违法违规言论或损害仲裁委的言行等;
(五)多次拒绝接受秘书室分派的案件,主办的案件拒绝接受、参加专家委员会评审,拒绝完成仲裁委交办的仲裁员本职内工作等;
(六)被其他仲裁委员会解聘或除名的。
解聘及除名由仲裁委员会秘书室提出,报仲裁委员会决定。
被解聘及除名的仲裁员重新向仲裁委员会提出资格申请的,仲裁委员会不予接受。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仲裁员实行名册制。届中注册时对不予续聘、辞聘、解聘、除名及增聘的仲裁员名单进行清理,重新颁布仲裁员名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百色仲裁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百色仲裁委员会调解规则(试行)
第一条 百色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为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鼓励当事人通过调解解决争议,促进当事人平等协商、行业自治与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百色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试行)》和《百色仲裁委员会网络仲裁规则(试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调解应当坚持自愿、合法、诚信的原则,在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进行。
第三条 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争议,可提交本会调解。
第四条 当事人同意将争议提交本会调解的,适用本规则。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仲裁协议、是否约定了提交本会进行仲裁,均不影响当事人依照本规则向本会申请调解。
第五条 当事人就调解程序或者调解适用的规则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六条 本会根据一方、双方或者多方当事人的申请受理调解案件。
第七条 当事人向本会申请调解,可以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提交:
(一)调解申请书,内容包括:
1.各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及联系方式;
2.调解请求及争议的事实。
(二)其认为适当的其他文件和证据材料,并可以特别声明部分文件和证据材料仅供调解员查阅。
(三)身份证明文件。
第八条 本会收到调解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进行调解立案,并向当事人送达立案通知。
第九条 本会可以通过电话、短信、电子邮件、邮寄等线上或线下方式向当事人送达调解立案通知。
第十条 本会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数名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共同选择一名或者数名调解员进行调解。
第十一条 本会设有推荐的调解员名册,供当事人选择调解员。当事人也可以在调解员名册外选择调解员。在调解员名册外选择调解员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该调解员必要的联系方式。
第十二条 调解员接受选定或者指定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对调解员的独立性、公正性产生怀疑的,或者申请更换调解员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该调解员应当退出案件调解,由本会根据本规则第十条之规定重新确定调解员。
第十三条 调解员可以充分考虑案情并结合当事人意愿选择线上或者线下的调解方式,并采取其认为合适的措施进行调解,包括但不限于:
(一) 分别与单方或集中与多方当事人、当事人代理人进行沟通、会见;
(二) 要求当事人补充提交材料和书面意见;
(三) 对事实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四) 征得当事人同意后,聘请有关专家就技术性问题提供咨询或者委托相应司法鉴定机构提供鉴定意见。
第十四条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调解不公开进行。调解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其他参与调解过程的人员对于调解的一切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 在调解过程中,各方当事人以及调解员均可以提出调解方案,直至各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合意。
第十六条 经过调解,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协议对各方当事人有约束力,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守调解协议之约定,全面履行调解协议。
第十七条 调解期限为三十日,自本会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计算。经双方当事人申请并经本会主任批准,调解期限可以延长。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程序终止:
(一)当事人主动撤回调解申请的;
(二)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调解的;
(三)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
(四)调解员认为调解已无成功的可能,向本会申请终止调解程序,经本会同意的;
(五)调解员或者本会发现当事人存在捏造事实、利用调解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合法利益的行为的;
(六)调解期限届满的。
第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请求本会根据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出具仲裁调解书或以裁决方式出具裁决书。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的,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提出撤销调解协议:
(一)调解协议内容违法的;
(二)因欺诈、胁迫等手段,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调解协议的;
(三)基于重大误解订立调解协议的。
第二十一条 提出撤销调解协议,以下列方式进行:
(一)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受胁迫的当事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撤销;
(二)对于本会具有管辖权的调解案件,或者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协议中达成仲裁协议约定本会管辖的,当事人可以向本会申请撤销调解协议;
本会已根据调解协议作出调解书或裁决书,且调解书或裁决书已生效的,当事人按法律规定之程序申请撤销。
第二十二条 对于本会具有管辖权的调解案件,若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经任何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调解程序结束。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在后续仲裁程序中援引其他当事人或者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的任何陈述、意见、观点或建议以及书面材料作为其仲裁请求、答辩或者反请求的依据。当事人不能要求调解员或调解参与人在之后的仲裁程序中作为证人。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可以对案件进行调解,但之前调解程序中有关调解员的陈述、意见、观点或建议不作为仲裁员的调解依据。
第二十三条 调解案件程序中的调解员不得在之后的仲裁程序中担任仲裁员或者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各方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本会根据收费标准收取案件调解费用。如当事人要求根据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或者裁决书的,或者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应补缴相关仲裁费用。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可参照《百色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试行)》和《百色仲裁委员会网络仲裁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本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正式发布之日起施行。